光说没用,咱还是得有依据,2018年的新《劳动法》上就规定了6种无效病假:
- 病假证明来源不明
如果仅有一张病假证明,而没有挂号单、病历记录、医疗费发票、检查单等一系列证明。
或是提供的病假单、病历本系手写,并无该医院或医师的任何印章,且不能提供其于该日至该院挂号就诊的相关单据,就不能形成完整就诊记录。
也就是说,来源不明的“证明”无法证明员工患病就诊的事实,“病假”具有明显的欺诈性。
- 医生违规或越权开具病假证明
作为医疗机构以及专业的医院,开具的病假证明需要符合他们相应的流程以及基本要求。
如果说员工提供就诊记录显示的就诊科室与《诊断证明书》显示的科室不一致,而医师却为同一人,那这种情况明显不符合常理。
- 病假期间劳动者外出旅游
病假本来设置目的在于因病休息,但明明应该休息的“病人”却在外旅游,那肯定是说不过去的。
这时员工已经违反诚实守信原则。就算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,也是合情合理。
- 以患病为由不提供病假证明
公司有相应病假请假制度,作为员工都应严格执行和遵守,拒不提供病假证明的行为,是在对抗用人单位的管理,公司可以依照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。
- 由他人代开的病假证明
有的员工不在本地就诊,由他人代开病假单的情况,单位应该核实该期间员工在外地的证明。
如有虚假成分,依然是无效病假。
- 病假证明有被涂改痕迹
现在很多医院的病历和病假证明已是机打,不太可能会出现修改的情况;
如果在手写病历和病假证明的情况下出现有明显涂改的情况,致病假证明病假期间与病历不符,医院又未出具证明称涂改为其所为,那病假无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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