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:
(1)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、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;
(2)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、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、撤销、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;
(3)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。
扫一扫关注上海嘉宇劳务公司微信公众号
手机:13816921318
崧泽村门店:崧春路158号 联系电话:5975 8398
宝龙广场店:崧泉路796号 联系电话:3988 8028
重固店:重固大街358号 联系电话:18019216686
香花桥店:香花中路56号 联系电话:1821728069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