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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社会保险法》第2条规定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,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,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,人民法院应予受理”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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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,用人单位接受员工主动放弃社保缴纳的行为,是违背国家《社会保险法》,即使是员工与用人单位私下签署“放弃社保缴纳协议”,如果此协议的条款有不合法或违规的嫌疑,此协议的法律效力具有不确定性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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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用人单位接受员工放弃社保缴纳的要求,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,并将该员工社保应缴纳金额支付给员工个人,无论是否双方有书面约定,如果员工未来因社保未缴纳所造成的损失,将仍有可能由用人单位赔偿。
解决方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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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员工提出放弃社保缴纳,并要求用人单位私下将应缴纳社保的金额单方面支付给员工个人,用人单位应予以拒绝,并拒绝签署任何违规协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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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社保管理的方面,用人单位要坚决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相关规定执行,不要抱有侥幸心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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